校发〔2024〕8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北京大学综合性研究型大学优势,为学生提供跨学科学习的机会,使学生获得更好的学习和成长体验,北京大学实行双专业制度。学生可以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申请修读双专业课程。为规范双专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含港澳台侨学生和留学生、长学制本科阶段学生)在校期间学有余力的,在修满第一学期课程后可以申请修读双专业。
第三条 学生需在每学年春季学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向开设双专业的院系提出修读申请,经院系审核录取后可以从在校第二年或第三年开始修读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课程。
第四条 学生不能申请和主修专业归属相同的本科专业大类或学科相近的专业作为双专业。原则上,修读双专业的学生不能再修读其他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的学生不能修读双专业项目。
第二章 双专业的教学要求
第五条 院系应依据主修专业本科培养方案,制订符合人才培养要求的双专业培养方案,经教务部审核后实施。
双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应修总学分在45学分左右。双专业与主修专业分别计算毕业学分。
双专业课程一般由该专业主修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专业核心课程、部分专业基础课程和部分专业选修课程组成。双专业培养方案与学生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时,学生应按院系规定修读其他课程取得相应学分,重复修读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成绩无效。
双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与学生主修专业必修课程相同或相近时,开设双专业项目的院系应设置替代课程,便于学生选读。
第六条 双专业课程与该专业主修课程同质要求,同质管理。各院系应根据课程特点,合理安排课堂规模。学校鼓励院系春秋季、暑期滚动开课。
第七条 开设双专业的院系,应于每学年春季学期第五周前公布双专业培养方案、先修课程要求、各专业所能接收的名额及学术要求等。
第三章 课程与成绩管理
第八条 已被录取修读双专业课程的学生,应在学校选课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自主选课。
第九条 主修课程与双专业课程同质要求、同时选课,每学期修读主修和双专业课程总学分一般不超过30学分。
第十条 一门课程如在主修专业和双专业培养方案中均有要求,只能计算一次学分。
第十一条 双专业课程成绩与主修专业课程成绩一并记载在学生成绩单上。学生毕业或结业时未修满双专业要求的课程学分,其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仍保留在本人成绩单中,课程性质可由主修院系确认调整。
第十二条 修读双专业课程的学生,应优先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在时间和精力许可的情况下再兼顾双专业课程的学习。所修课程(含主修和双专业)不及格数量达到学业预警或退学标准的,依据学籍管理规定作相应处理。凡受到学业预警者,其主修专业和双专业所在院系均有权终止其双专业的学习资格。
第十三条 双专业课程的退课流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的退课流程一致。
第十四条 双专业课程按学分交费,在每学期初按选课学分数收取,收费标准按收费立项时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毕业与学位资格审定
第十五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经主修专业院系审定,可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同时修完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可在毕业证书中标注双专业,未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不单独发放双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的授予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修读双专业课程的学生须在毕业年级第二学期毕业审查通知要求时间内,根据所修课程是否分别满足主修专业和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在优先满足主修正常毕业学分的前提下,向双专业开设院系提出证书资格申请。
如双专业课程成绩或学分未达到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已达到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可申请终止双专业项目学习,将双专业课程成绩转入主修成绩库,并按《北京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申请在毕业证书上同时标注已完成的辅修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主修专业学业结束,双专业学习同时终止。
第十八条 双专业的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工作由开设双专业的院系负责,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审查工作分段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终止修读双专业时,需在教务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经双专业开设院系审核并在系统确认后生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与国内外其他高校合作举办或单独设立的双专业项目的管理,参考本办法或依据合作协议、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含)以后入学的本科学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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