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4〕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北京大学综合性研究型大学优势,为学生提供跨学科学习的机会,使学生获得更好的学习和成长体验,北京大学实行辅修专业制度。学生可以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课程。为规范辅修专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含港澳台侨学生和留学生、长学制本科阶段学生)在校期间学有余力的可修读辅修专业。
第三条 学生不能修读和主修专业归属相同的本科专业大类或学科相近的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原则上,修读双专业的学生不能再修读其他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的学生不能修读辅修专业。
第二章 辅修专业的教学要求
第四条 院系应依据主修专业本科培养方案,制订符合人才培养要求的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经教务部审核后实施。
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应修总学分在30学分左右。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取得的学分可以计入主修专业毕业要求的选修课学分,不得计入主修专业毕业要求的必修课学分。
辅修专业课程一般由该专业主修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专业核心课程和部分专业基础课程组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与学生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必修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时,学生应按院系规定修读其他课程取得相应学分,重复修读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成绩无效。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与学生主修专业必修课程相同或相近时,辅修院系应设置替代课程,便于学生选读。
第五条 辅修专业课程与该专业主修课程同质要求,同质管理。
第三章 课程与成绩管理
第六条 修读辅修专业课程的学生,应在学校选课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自主选课。课程资源优先满足主修专业学生选课要求,在课堂容量许可的条件下,提供给辅修学生修读。学生每学期修读主修和辅修课程总学分一般不超过25学分。
第七条 辅修专业课程成绩与主修专业课程成绩一并记载在学生成绩单上。学生毕业或结业时未修满辅修专业要求的课程学分,其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仍保留在本人成绩单中,课程性质可由主修院系确认调整。
第八条 修读辅修专业课程的学生,应优先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在时间和精力许可的情况下再兼顾辅修专业课程的学习。所修课程(含主修和辅修)不及格数量达到学业预警或退学标准的,依据学籍管理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九条 辅修专业课程的退课流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的退课流程一致。
第四章 辅修专业毕业资格审定
第十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经主修专业院系审定,可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同时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可在毕业证书上同时标注已完成的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未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不单独发放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修读辅修专业课程的学生须在毕业年级第二学期毕业审查通知要求时间内,根据所修课程是否分别满足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在优先满足主修正常毕业学分的前提下,向辅修专业开设院系提出证书资格申请。每位学生只能申请在毕业证书上标注一个辅修专业。
第十二条 学生主修专业学业结束,辅修专业学习同时终止。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的毕业资格审查工作由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负责,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审查工作分段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与国内外其他高校合作举办或单独设立的辅修专业项目的管理,参考本办法或依据合作协议、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含)以后入学的本科学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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