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4〕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和保护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师生员工从事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促进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与高效转移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
(二)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三)商标权;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五)植物新品种权;
(六)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等商业秘密;
(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北京大学规章制度等规定或者根据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在职教职工(含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劳务派遣人员;
(三)离退休、调离、辞职或辞退未满一年的教职工;
(四)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
兼职教授、联合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劳务人员、开展合作研究的人员等,学校相关单位应当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及师生员工应当保护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学校相关权益。
第五条 学校可将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作为岗位聘任、业绩考核、职称评聘等的重要参考。
第六条 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属于国家秘密的须按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规定管理和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北京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管理全校知识产权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检查、督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落实,审议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重大事项等。
第八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科技开发部为学校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在业务范围内配合科技开发部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标识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商标、标识、校名校誉等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按学校标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先进技术研究院负责全校涉密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包含学院、系、所、中心等)知识产权管理职能是贯彻落实学校知识产权战略部署,组织和推进本单位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二条 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申请获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
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为职务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
第十三条 由学校组织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学校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第十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学校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免费使用该职务作品。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一)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五条 在执行学校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等商业秘密属于学校。
第十六条 由学校主持,依据学校的意志而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是学校。
除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而在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以外,学校承担国家、单位项目获得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学校享有。
第十七条 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植物新品种权属于学校。
第十八条 来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研究的人员,在校期间参与承担的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因公出国(境)从事合作研究、任教、研修、校际交流等事务的人员,应当在其派出前与对方单位签订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没有约定的,在校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等商业秘密、软件开发或其它成果视为职务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
第二十条 退休、调离、停薪留职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职务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其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植物新品种权属于学校。
第二十一条 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及职务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或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职务科技成果或作品成功转化的,其完成人或作者可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获得收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归属情形,按照学校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确定。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北京大学设立学校和二级单位两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职能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制定学校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与工作计划,指导和管理二级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用于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师生员工知识产权培训,提高学校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应有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承担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应实行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将知识产权管理贯穿于项目的选题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成果转化等各个环节,并为重大科研项目配备知识产权专员,提供服务支撑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要规范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工作,师生员工在科研工作中,应该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及时建档归档。师生员工在离校、离职前,要做好技术资料和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与工作人员、相关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有关协议时,要包括知识产权等相关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保护职务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鼓励依法依规实施成果转移转化。
第五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一条 学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密切监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职务科技成果的负责人在科研成果产出后应按《北京大学职务科技成果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向学校进行披露,采取相应方式保护该职务科技成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建立保密制度、订立保密协议及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保护本单位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使用学校知识产权,必须经学校依法授权或许可。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积极通过法律手段制止侵害学校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使用学校享有的知识产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工作人员、相关人员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相关人员不得侵犯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其他组织或个人知识产权,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医学部、深圳研究生院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开发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校办〔2000〕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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