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3〕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临时出入证的管理,根据《北京大学安全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北京大学校门秩序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出入证,是由学校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颁发给符合条件的人员,允许其在证件有效期内出入燕园校区主校园的凭证。
燕园校区主校园(以下简称校内)是指,中关村北大街、清华西路、颐和园路、海淀路围合区域内的校园,以及通过内部天桥与之相连的畅春新园宿舍区。
临时出入证的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出入校内及在校内的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保卫部作为校园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临时出入证的管理、监督、协调和保障工作,做好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在防控传染病疫情、组织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下,保卫部可根据工作安排暂停部分持证人的出入校权限。
第四条 二级单位是临时出入证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临时出入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及日常管理工作,并有义务告知及监督持证人遵守校园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二级单位审核通过后的持证人名单应向保卫部备案。
本办法所称二级单位,指北京大学的直属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以及北京大学的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等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五条 二级单位应建立、完善本单位临时出入证管理工作机制,并指定单位副职以上的领导干部作为主管领导,同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二级单位所确定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向保卫部备案。
第六条 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的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临时出入证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
(二)审核本单位临时出入证申请;
(三)核准持证人的出入校权限;
(四)配合学校做好与临时出入证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二级单位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承办本单位临时出入证申请、延期和注销等业务;
(二)整理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并归档;
(三)落实对持证人的管理责任,及时将校园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告知持证人。在防控传染病疫情、组织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下,应加强对持证人的宣传教育,了解其在校内的活动情况及相关信息,如持证人出入校权限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持证人,建议其配合做好工作;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或在持证人授权用途之外使用持证人的个人信息;
(五)完成与临时出入证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持证人应根据学校管理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资料,自觉遵守校园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维护正常教学科研秩序。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相关二级单位申请办理临时出入证:
(一)与二级单位有劳务派遣关系的公司派至校内工作的;
(二)来校进行教学、科研、交流、学习、培训等活动的;
(三)与二级单位有合作关系的公司派至校内工作的;
(四)在校内从事服务保障类工作的;
(五)校内社区居民;
(六)教职工家属;
(七)二级单位认为其他需要出入校内的。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或延期临时出入证,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近期免冠照片;
(二)临时出入证(延期)申请表;
(三)知情同意授权书及承诺书;
(四)与申请(延期)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临时出入证的有效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有效期满后,未延期的临时出入证将被注销,持证人的出入校权限自动取消。
需延期的,持证人应在临时出入证有效期届满15日前,向原审核单位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原单位审核通过后向保卫部备案。延期后的临时出入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在临时出入证有效期内,若持证人因各种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申请资格,相关二级单位应及时向保卫部备案,并关闭该持证人的出入校权限,注销其临时出入证。
第十二条 临时出入证由保卫部统一制作,实体证件和电子证件具有同等效力。
持证人申请领取实体证件的,应当支付工本费。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二级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二)二级单位未及时备案持证人出入校权限变化情况;
(三)二级单位违反校园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四)持证人在校内从事违反校园管理有关规定及要求的活动;
(五)持证人在校内从事与申请事由不相符的活动;
(六)其他不符合学校管理要求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如出现违规行为,保卫部可视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处理:
(一)要求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二)签署临时出入证管理承诺书;
(三)公开通报;
(四)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持证人如出现违规行为,保卫部和二级单位可视情节轻重对持证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二)暂停出入校权限;
(三)注销临时出入证;
(四)取消临时出入证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被暂停出入校权限的持证人,需重新向原审核单位提交申请,经核准后方可恢复出入校权限。
第十七条 因违规被注销临时出入证的持证人,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其他校区的出入校区管理工作,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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