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继续教育表彰奖励办法(试行)

发〔201842

第一条  为办好高层次、高水平、高质量的继续教育,鼓励创新,提高质量,促进我校继续教育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和可持续发展,依据《北京大学开办成人、继续教育管理条例》《北京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表彰奖励工作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继续教育指导委员会监督管理下,由继续教育专家评审组负责评选,由继续教育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第三条  继续教育表彰奖励设北京大学继续教育优秀办学单位北京大学继续教育精品项目两项集体奖项,北京大学继续教育教学优秀奖北京大学继续教育先进工作者两项个人奖项。

第四条  北京大学继续教育优秀办学单位

1.本奖项面向校内二级办学单位,每年评选不超过两个

2.参评单位须模范执行学校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规章制度健全,执行有力,管理规范;

(2)团队素质高,凝聚力强;

(3)本年度在资源建设、课程研发、项目推广、质量管理、教学服务、教育教学研究或后勤保障等某些方面工作成绩突出;

(4)本年度在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战略方面成效显著;

(5)本年度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或未因以往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处罚。

第五条  北京大学继续教育精品项目

1.本奖项每年评选不超过10个。每个项目的完成人包含项目负责人、项目开发人员和项目实施人员等,一般不超过5人,项目组全体成员本年度未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或未因以往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处罚。

2.参评项目须符合学校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单独立项并在本年度结业,管理规范、教学效果好、学员评价高,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办学层次高,在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方面作出较大贡献和发挥积极作用;

(2)在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传播先进科技、文化研究成果,促进科教兴国,扩大高等教育领域国际化交流等方面表现突出;

(3)卓有成效地开展面向行业、部门的职业和岗位培训,在促进行业发展或校地合作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4)发挥自身学科专业优势,将教学科研成果与社会需求紧密结合,有力促进学科发展和教学科研成果转化;

(5)利用教学资源优势和智力优势为社会提供教育支持服务,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6)项目设计具有创新性,在品牌建设和塑造继续教育核心竞争力方面定位精准、特色鲜明、成效显著。

第六条  北京大学继续教育教学优秀奖

1.本奖项面向北京大学在职或离退休教师,每年评选不超过10人。申请人应选择1至2门课程作为支撑材料参选,且每门课程本年度校内继续教育授课累计不少于20学时。申请人本年度未出现违规违纪问题或未因以往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处罚。

2.作为参选支撑材料的继续教育课程,须在本年度内完成授课,符合国家和学校对课程的有关规定,评估结果优良。

3.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自觉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贯穿研究和教学全过程,转化为清醒的理论自觉、坚定的政治信念、科学的思维方法,并符合下列特点之一:

(1)遵循继续教育教学规律,课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

(2)坚持教书育人,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3)针对教育对象特点和人才培养需求,运用先进教育技术和教学手段;

(4)结合学科特点,推广、应用已有教学研究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

第七条  北京大学继续教育先进工作者

1.本奖项面向本校继续教育系统管理岗位的全职工作人员,每年评选不超过15人。

2.申请人须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维护北京大学办学声誉,热爱继续教育事业,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本年度未出现违规违纪问题或未因以往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处罚,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在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加强质量管理、推进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2)从事继续教育理论研究方面成绩突出;

(3)在继续教育项目、课程体系策划和建设方面发挥较大作用;

(4)负责项目宣传、管理、运行等具体事务,取得良好成绩;

(5)热心服务教师和学员,获得教师、学员或委托单位高度评价;

(6)爱岗敬业,为本部门继续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评审程序

评审程序包括信息发布、申报、资格审查、初审、终审、校内公示及颁奖表彰环节。

1.年度继续教育表彰奖励工作通知由继续教育部发布。

2.优秀办学单位由参评单位直接向继续教育部申报。其他奖项由申请人或集体向所在办学单位提出申请。各办学单位审查申报资格,填写申报表和附加材料,报继续教育部。精品项目限报不超过本单位本年度结业项目总数的3%,至少可报1个项目;优秀教学奖由教师授权一个办学单位申请,每个办学单位申报该奖项数量不限;先进工作者限报不超过本单位继续教育从业人员总数的5%,至少可报1人。

3.继续教育部进行资格审查。

4.专家组可以通过通讯评议形式进行初审。

5.集体奖项申请者代表须在终审环节向专家组汇报答辩,个人奖项不需要汇报答辩。专家组根据书面报告材料、汇报答辩情况、督导及评估结果进行打分,确定获奖结果。评审涉及专家个人利益时,专家应当回避。

6.继续教育年度表彰评审结果面向全校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继续教育部反映。

7.继续教育部适时颁布年度表彰奖励结果。

第九条  学校对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并鼓励开展经验交流学习。

第十条  评奖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申报单位、申报人员、评审专家或工作人员有任何违纪违规问题,根据学校相关纪律检查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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