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8〕43号
第一条 为办好“高层次、高水平、高质量”的继续教育,鼓励创新,促进我校继续教育培训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和可持续发展,依据《北京大学开办成人、继续教育管理条例》《北京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北京大学继续教育督导组,代表学校检查、督导、评估继续教育办学质量,具体工作由继续教育部组织协调。
第三条 北京大学继续教育督导组由学校分管继续教育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由继续教育部部长任副组长。继续教育督导工作组成员由学校离退休人员组成,由继续教育部统一制作聘书和督导员证件。
第四条 办学单位应积极配合继续教育督导组开展督导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应为督导员现场督导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第五条 继续教育督导工作程序
1.由继续教育部制定督导计划,明确督导对象、时间、地点。
2.督导检查采取预先通知或随机抽查两种方式进行,派出督导员之前酌情决定是否提前通知被督导单位。
3.督导组成员履行督导职能时,应出示督导员证件。
4.督导组成员应注意工作方式,在督导现场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不当场反馈任何意见和评价。
5.督导组成员在督导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督导记录交回继续教育部。
6.继续教育部及时处理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定期向办学单位反馈整体督导结果。
第六条 督导组成员主要督导检查内容包括:
1.项目办学过程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按照审批内容宣传和收费。
2.教师资质、教学内容、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3.教学场地和设施是否满足教学需求。
4.班主任服务态度,服务质量。
5.学员听课纪律和课堂秩序。
6.学员对项目、师资和课程的意见和建议。
7.教师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督导组成员履行督导职能的工作方式包括:
1.随堂听课,参加相关教育教学活动。
2.向教师或学员进行现场询问、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座谈会。
3.调取项目相关审批材料、合同、课表、学员名单等有关资料档案。
4.参加办学单位组织的学员交流会、教师座谈会等。
第八条 督导工作相关经费由学校统一划拨,由继续教育部制定标准、方案和发放。
第九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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