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科学发展,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提供制度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北京大学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施意见》(党发〔2009〕9号)的要求,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学校要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有关政策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二、主要范围和内容
(三)重大事项决策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
4.学校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制订;
5.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6.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7.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
8.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9.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10.学校重大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11.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2.校办产业的开发和产权变更;
13.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
14.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15.学校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6.校级以上(含校级)重大表彰;
17.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8.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四)重要人事任免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9.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系)、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20.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21.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22.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换届和负责人任免;
23.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五)重大项目安排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24.国家和北京市各类重点建设项目(“211工程”、“985工程”建设项目等);
25.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学生活动、学术活动等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26.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27.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28.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29.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六)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30.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31.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单项支出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32.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三、决策机制与决策程序
(七)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对学校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用党政联席会的方式进行决策,联席会由党委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校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参加。
(八)“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
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九)“三重一大”事项要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要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要列席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十一)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要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十二)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议事规则
(十三)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十四)凡需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十五)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常委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党委常委会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表决有效,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应采取票决制,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方可举行。
(十六)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经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十七)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十八)校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校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十九)凡前次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凡前次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二十)在讨论有关的议题时,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十一)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二十二)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实施和保障机制
(二十三)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十四)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北京大学党务公开实施办法》、《北京大学校务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二十五)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学校要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教育部党组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督查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校党委书记、校长汇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二十六)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十七)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实施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八)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并报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
(二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北京大学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党发〔200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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