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校发[2007]18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谐校园、平安校园,切实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依据《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结合北京大学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分级管理、专群结合、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各级、各单位工作计划,与教学、科研及其他管理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管理工作涵盖学校维护稳定、治安管理、校园秩序管理、大型活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广告张贴及横幅悬挂管理、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管理和重点、要害部位管理等。  

第二章  任务、重点和原则

第五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保卫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稳定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二)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三)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四)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

(五)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六)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七)管理在校园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流动人口。

(八)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依据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重点

(一)学校重点、要害部位:

1.保管涉密文件、档案和资料的部位;

2.承担国家重点科研课题的场所,国家重点实验室;

3.广播台、电视台、通讯设备、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 

4.存放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稀有金属的部位;

5.使用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源、菌种、剧毒等危险物品的部位;

6.学校运行必须的水源、电源设施;

7.人员经常聚集的学生食堂、宿舍、教室、医院等。 

(二)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由学校明确管理单位、管理标准和要求。承担重点、要害部位管理的单位要依据相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重点、要害部位安全。

(三)涉密部门、部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加强对涉密文件、图纸、重要科研资料和档案的管理,确定专人负责,严格登记、保管、使用手续,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四)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病毒、有害菌种等危险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使用的规定,并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制定应急方案。

第七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目标管理。各级、各单位分别建立总目标、类目标、项目标以及近期、中期、远期目标,全面实施目标管理。

(二)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大力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努力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必要的防范技能。

(三)依法治理。严格依据国家和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实施管理,积极协助地方政府管理部门严格执法。

(四)重点保障。贯彻“安全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各单位把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增加投入,重点保障,齐心协力抓安全管理工作。

(五)落实责任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  

第三章  组织领导体系

第八条  校级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领导体系

(一)党委书记、校长为全校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校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具体领导、组织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设置

1.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2.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

3.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4.防火安全委员会;

5.燕园地区交通安全委员会。

第九条  校内二级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领导体系

(一)机关职能部门和实体单位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的原则,具体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单位职工人数(包括聘用制用工)超过15人的,应成立负责安全管理的工作小组,明确主管领导,使用专职保卫人员;不足15人的单位应明确主管领导,设立兼职保卫干部。

(二)院系按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领导分工负责原则开展安全管理。院系应成立负责安全管理的工作小组,使用专职保卫人员。
   
第十条  校内二级单位的下属部门和单位,实行单位负责人责任制,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人。

第十一条  学校保卫部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履行对校内二级单位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协调职能。  

第四章  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对校党委、行政和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校园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与工作部署在本校的实施。

(二)对全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健全组织机构,落实二级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人,协调、保障工作条件。

(三)组织建立信息渠道,针对不安定因素,决策、部署防控措施。

(四)主持制定全校性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五)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

(六)听取职能部门安全管理工作及重大问题的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第十三条  校内二级单位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单位领导集体和第一责任人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计划和决定,落实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确定本单位的防盗、防火部位,制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三)组织开展对本单位人员的安全管理、自我防范 和法制教育。

(四)建立信息收集和报送制度,排查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

(五)直接处理单位内治安案件及火灾事故等。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的下属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对二级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分管领导负责,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在本单位的实施、落实。

第十五条  保卫部在学校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对学校实施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法律、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党委、行政指示精神,制定和实施具体工作制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法制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技能培训。

(三)防范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四)开展人防、技防、物防建设,维护学校治安,处置或协助处置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

(五)履行校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监督、检查活动主办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首脑到校活动的警卫工作。

(六)开展治安综合治理,与公安、工商、城管、街道等部门协作,共同维护校园秩序。

(七)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工作会议制度

(一)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机构相关会议的组织办法

1.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党办校办安排组织,一般应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主管校领导决定召开。 

2.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由学校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安排组织。

3.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议,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安排组织,一般每年召开两次。

4.防火安全委员会、燕园地区交通安全委员会会议由各自委员会的办公室安排组织。

(二)会议形成的决议,应责成有关单位或人员贯彻执行,作出决议的组织负责督促检查。

(三)会议应安排专人作好会议记录,并按档案管理办法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信息报送制度

(一)建立严格的信息报送制度,学校和校内二级单位应从讲政治高度重视紧急信息报送工作。

(二)需要报送的信息包括突发性群体事件、治安刑事案件、生产事故、突发性灾害、疫情、非法宗教活动、重大意识形态问题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渗透活动等。

(三)各院(系)应建立以学生党员干部、班级安全委员、辅导员、单位主管领导等组成的全方位学生信息反馈网络。

(四)重要信息应即时汇报,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事件的因果分析,不能漏报、迟报、瞒报。

信息报送严格时限,影响校园安全管理的信息,应第一时间向保卫部或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报告,紧急信息必须在十分钟内口头上报,90分钟内写出书面材料上报。学校在上级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一)内部治安秩序好,单位无刑事、治安案件,无治安灾害事故,无违法犯罪人员;

(二)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抓获现行犯罪嫌疑人,协助破案有立功表现;

(三)维护校园政治稳定作出突出贡献;

(四)加强安全管理取得显著成绩。

第十九条  学校或单位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忽视安全管理工作,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重大盗窃案件或其他恶性案件;

(二)安全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重大损失;

(三)发生案件、事故后隐瞒信息,弄虚作假;

(四)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组织涣散,管理混乱,存在问题而整改不力。
   
第二十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取消单位和单位第一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当年相关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于单位、个人的奖励或处罚,由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批,报学校同意后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经20071016日第66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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