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校务委员会规章


(经2000年4月21日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18日十二届党委第42次党委会修订)

为促进校务沟通,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能力,充分发挥全校各方面推动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的积极性,健全学校咨询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北京大学办学传统和实际情况,在校务委员会原有组织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章程:
一、校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举措、学期工作计划等重要问题进行咨询。
 2.受学校委托,对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受学校委托,校务委员会负责人、顾问和委员可代表学校出席或参加校内外活动。
二、校务委员会的组成
 1.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依惯例和工作需要,由校党委书记兼任;设副主任若干人,由学校部分现任、前任党政负责人,知名专家学者担任。
 2.校务委员会委员主要由下列人员担任:
(1)部分院系的主要负责人;
(2)部分知名专家学者及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
(3)工会、共青团的主要负责人及民主党派代表;
(4)学生会、研究生会负责人。
  3.校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处理日常工作,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协助。
  4.设校务委员会顾问若干,由校务委员会聘任。人事关系保留在北京大学的前任党政正职负责人和上一届党政班子在届期内卸任的副职,经征求本人意见,可聘为顾问。受学校委托,顾问可以副主任身份参加有关活动。
  5.为工作方便,学校党委副书记可以以校务委员会副主任的称谓参加外事活动或涉港澳台活动,不实质参加委员会的工作。
三、校务委员会成员的任免
  1.校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主任与有关方面协商后提名,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报教育部备案。
  2.校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本届校党委相同。上一个届期内卸任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程序可增补为副主任,一般任职一届。
  3.由于职务原因,在校务委员会任职的成员,届内可因职务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四、校务委员会的会议制度
  1.校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2.校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研究确定,委员对议题的建议由秘书长负责汇总后报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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