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保密工作规定

校发[2010]19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大学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全校师生员工都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实行依法依规管理。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三级保密管理体制。学校设立北京大学保密委员会,负责制订全校性保密规章制度;完善学校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等工作。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各单位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保密宣传教育、管理、检查等工作,指定一名负责人担任组长。同时确定一名保密员,协助学校保密办公室和本单位主管保密工作领导开展工作。

    各涉密科研项目组负责人对涉密项目的保密工作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在校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全校科研保密工作。各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科研保密工作。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学校保密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公务活动中产生或承办的国家秘密及学校“内部事项”。

第七条  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内部事项”。内部事项虽然不属于国家秘密范畴,但也必须严格加以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第八条  凡产生或承办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及时根据定密的法定程序,按照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提出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初步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

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第九条  科研项目(课题)在开始立项时,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对照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和定密程序确定密级,并按所定密级进行管理。在科研项目(课题)结束进行成果鉴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成果密级审定。在申报成果奖时须填写密级审批结果。

第十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对需要变更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解密的事项,由原密级确定单位提出意见,按规定报主管领导审批,变更结果应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单位或人员。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第三章  保 密 制 度

第十二条  保密管理责任制采取“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要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本单位保密工作,及时处理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保密规章制度,对师生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并做好保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承担涉密科研项目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进行管理。参与涉密项目研究的所有人员须严格遵守项目的保密管理规定,不得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提供或泄露国家秘密。确需提供的,须事先经项目主管单位和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界定遵循“先审后用”原则,人事部门会同保密部门依据相关保密规定对拟进入涉密岗位人员进行严格岗前审查。涉密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责任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管理和检查。涉密人员在岗期间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出境应经有关部门审批,并接受保密提醒。

第十七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并按有关规定申报审批。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载体及其过程文件、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遵守相关保密要求,机要文件须由机要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管理。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通过普通邮政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禁止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禁止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和其它公共信息网络以及内部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禁止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及非涉密存储设备处理、存储涉密信息。

第二十一条  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禁止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严禁使用手机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严禁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禁止使用非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二条  组织重大涉密活动或涉密会议须履行审批手续,主办单位须依据有关规定提前制定保密方案,报学校保密部门审批,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全程接受学校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参加涉密会议,应遵守会议规定的保密要求。

第二十四条  校内人员在访问、考察、进修、讲学、出席国际会议、接待境外学者来访、参观等涉外活动中,均应遵守涉外活动的保密规定,不准携带密件、密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二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如接受境外机构、团体、个人,及其委托的社会调查,须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社会调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或学校“内部事项”。

第二十六条  校园计算机网络用户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切实作好涉密人员管理工作,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并对离开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脱密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学校保密部门报告。 

第四章    

第三十条   对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保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学校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规定经20101130日第758次校长办公会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北京大学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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