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关于校属实体机构设置或调整申请与审批程序的规定

校发[2001]17

   为使学校的整体结构和办学规模更加科学,校属实体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更加有序,并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也为使各单位要求设置或调整校属实体机构的申请报告能及时得到书面答复,现就北京大学校属实体机构设置或调整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做出如下规定:  

一、北京大学校属实体机构设置或调整申请报告的归口部门为“北京大学发展规划部”。  

二、校属实体机构设置或调整的申请与审批程序为:

             1.北京大学各单位要求设置或调整校属实体机构,应首先向发展规划部提交《机构设置或调整申请报告》。
             2.发展规划部针对某机构的具体情况,组织召开由校内相关专家及其他人士参加的若干专题研讨会,广泛征求意见。
             3.发展规划部组织召开北京大学发展规划专家组会议, 结合征求的意见,对《申请报告》进行充分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
             4.发展规划部将专家组对学术机构的初审意见提交北京大学学科规划委员会审议;将专家组对非学术机构的初审意见提交北京大学事业规划委员会审议。
            5.提交北京大学规划委员会审议。对学术机构的审议意见还要提交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审议。
            6.提交北京大学党委常委会审核批准。
            7.不论批准某机构的设置或调整与否,均下发《北京大学校属实体机构设置或调整审批意见书》。

 三、校属实体机构设置或调整的范围:

校属实体机构指学校直属或附属并需要学校提供人员编制、运行经费、办公用房和设备的机构,以及校属异地学院或分校,具体包括:

          1.校属实体院、系、所、中心的设置或调整。
          2.校属行政机构或其他部门的设立或调整。
          3.校属异地学院或分校的成立或调整。

四、《机构设置或调整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新设机构或调整后机构的名称。
      2.新设机构或进行机构调整的目的、意义和必要性。
      3.新设机构或进行机构调整的现有基础和条件。
      4.新设机构或调整后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编制、资源需求等具体情况。

  五、本规定经2001220日第43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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