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校发[2006]2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研究机构的活力,规范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研究机构是指挂靠在理工科院(系)、由学校正式发文批准成立的研究所、中心或实验室。

  第三条  理工科虚体研究机构是北京大学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大功能的一种组织形式,根据科技创新工作的需要设立,其行政事务由挂靠院(系)管理,科研业务归口科学研究部管理。

  第四条  研究机构的主要任务与目标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效组织科研活动和学术交流,促进学术发展,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建立理工科虚体研究机构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总体和学科发展的方向和要求,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工作目标与运行规章。

2.具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核心人员队伍。负责人一般应为校内在岗的高级职称研究人员,如果正职负责人聘任非本校人员担任,必须配置符合上述条件的本校人员担任常务副职负责人。原则上一人只能负责一个研究机构,每个研究机构中校内研究人员一般不得少于5人 。

3.有相关的科研任务、经费来源、必要的研究设施条件和办公场所。如与国内外企业联合建立研究机构,必须有足够数量的运行保障费。

第六条  申报和评审程序

1.由建议单位(或建议人)向科学研究部提交《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研究机构建立申请报告》。

2.科学研究部对申请报告进行基本条件审查,并提交北京大学科研工作委员会(理工科)(以下简称委员会)评审。

3.科学研究部将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研究机构报主管副校长,经主管副校长审批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通过。批准后由学校正式发文成立,列入学校研究机构名录。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研究机构的负责人的任命。在申报建立研究机构时,由建议单位(或建议个人)一并推荐该机构的负责人,学校在批准机构成立的同时任命负责人,一般任期3年。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或负责人任期届满,研究机构更名或者负责人变动时,由挂靠单位提出报告,经科学研究部审核后报主管副校长审批。

  第九条  研究机构必须于每年的一月份向科学研究部提交上一年的运行情况年报,作为考核与评估、支持与撤销的依据。

第四章  支持和撤销

  第十条  为保持研究机构的活力,促进研究机构健康发展,学校对研究机构进行一定形式的考核和监督,同时对于运行情况良好、组织具有重大影响的科研活动、科研成果显著的研究机构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十一条  虚体研究机构若存在下属情况之一,经委员会研究认定后,将予以撤销:

1.连续两年未进行任何科研活动,机构处于瘫痪状态;

2.违规开展活动,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3.在负责人换届之时产生不出新的负责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 2006年11月14第628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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