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校发[2011]4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虚体研究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研究机构在学术研究、社会服务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包括以北京大学冠名或以北京大学相关院系冠名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前者一般冠名为“北京大学××研究中心/所”,后者一般冠名为“北京大学××院系××研究中心/所”。

第三条  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成立均须履行申报及审批程序,在规定的时间经院系审核批准后,统一向社会科学部报送申报材料。以北京大学冠名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经校党政联席会批准通过后,在社会科学部注册登记。以相关院系冠名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经所在院系讨论通过,社会科学部审议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在社会科学部登记备案。

第四条  研究机构的基本职责是:立足学科前沿,针对重大学术问题和现实问题,组织跨学科学术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推动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学校社会科学部为研究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研究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支持、服务。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申报设立研究机构,应当符合学校总体办学要求,具有明确的学术方向和突出的研究重点;在学术方向上应与现有学科和研究机构形成互补,避免重复。

第七条  申报设立研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当由我校在职人员担任;情况特殊的,经学校审批,可以聘请非我校在职人员担任;同一研究人员不得兼任两个(含)以上研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申报设立研究机构,校内在职教学研究人员总数不得少于五人;一名教学研究人员不得同时参与三个(含)以上研究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  申报设立研究机构,应当提交研究机构章程。章程内容应当符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一般应包括:

(一) 研究机构的主要任务和发展目标;

(二) 研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任期、任免程序;

(三) 研究人员的聘任与管理;

(四) 资金筹措与管理;

(五) 保证研究机构顺利运行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申报设立研究机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机构的日常管理办法、科研档案管理办法、工作报告与评价制度等管理文件。

第十条  申报设立研究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设施条件,包括:

(一) 不少于12平方米的办公或联络场所;

(二) 日常运行和科研活动所必需的办公设备;

(三) 专业的研究机构网页;

(四) 保证研究机构顺利运行的其他硬件设施。

第十一条  申报设立研究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科研启动经费。

第十二条  申报设立研究机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 申报研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向所在院系提交申报材料;

(二) 院系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社会科学部递交相关材料;

(三) 社会科学部审查合格后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或主管校长审批;

(四) 学校审批后由社会科学部予以公布。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机构应根据章程和日常管理办法规范运行,开展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

研究机构领导班子应根据章程按期换届。

研究机构应有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科研经费。

第十四条  研究机构建设管理工作依托院系进行。

研究机构人事、财务、场地、设备等管理工作归口依托院系负责。

依托院系应将研究机构建设管理工作纳入科研规划和日常管理范围,加强管理和支持。

第十五条  研究机构领导班子换届、内设机构调整等重大事项,应报社会科学部审批。

第十六条  研究机构不得自行设立子机构、子中心等直属、附属机构。如需下设子机构、子中心,应按照新机构申报程序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  研究机构不得私自开立账户。

第十八条  研究机构应当遵守学校有关印章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研究机构需要对外签订合作协议,期限超过一年的,协议签订之前应报挂靠院系和社会科学部审批;其他协议,应由挂靠院系审批。

研究机构承担的科研项目应在社会科学部办理立项手续,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研究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执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研究机构举办各种形式的办学(含培训)活动,均应由挂靠院系经相关程序报请学校批准。所有办学活动均须由院系负责组织实施,研究机构不得以北京大学或该机构的名义举办或参与任何形式的办学(含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  研究机构如需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客座)研究员、副研究员,应报请学校批准。

研究机构应提交拟聘人员的学术简历、研究任务和包括聘任期限在内的协议文本等材料。挂靠院系审查批准上述材料后,报社会科学部;社会科学部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审批。未经学校审批,研究机构不得向任何人员颁发聘书或签订聘任协议。

研究机构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客座)教授、副教授。

第二十二条  研究机构兼职(客座)研究员、副研究员根据聘任协议开展学术研究,参加学术活动。兼职(客座)研究员、副研究员对外不得以北京大学的名义或北京大学正式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第四章  检查、评估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研究机构实行年检制度。研究机构年度总结材料应于每一年度初期通过挂靠院系报送社会科学部。

第二十四条  社会科学部定期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研究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者依照程序进行整顿甚至撤销。

第二十五条  兼职(客座)研究员、副研究员违反规定或协议擅自以北京大学名义从事活动的,研究机构应予以解聘。

研究机构违反规定聘任兼职(客座)研究员、副研究员,或不能正确履行对兼职(客座)研究员、副研究员管理职责的,研究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研究机构如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社会科学部可提请学校予以整顿甚至撤销。学校根据规定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1329日第76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95日第62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级研究机构,院系应参照本办法制定院系级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社会科学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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