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荣誉称号的规定

校发[1995]159 

为加强同国际学术界的联系,扩大对外交往,推动我校的建设和发展,自一九七七年以来,我校已相继授予一批在教育、科学、文化等方面和在社会发展与人类进步事业中有卓越成就的国外科学家和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名誉博士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等荣誉称号。为表彰对我校的发展建设作出过重要贡献的各方友好人士,自一九九三年开始,增设了顾问教授校务委员会顾问等荣誉称号和教育贡献奖。由于这项工作政策性较强、影响较大,为今后更好的组织实施,加强管理,特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名誉博士、名誉教授

学术造诣高深,取得过重大研究成果,获得过国际学术界公认的奖励、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权威声望,对促进我国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发展我国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方面作出过重要贡献的国外、海外科学家;在维护世界和平与人类进步事业,支持我国国际合法权益,扩大我国国际影响等方面作出过特殊贡献、享有国际声望的国外政治家;在发展我国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等方面作出过重大贡献的社会活动家。

具备以上条件者,可酌情授予名誉博士名誉教授荣誉称号。

2)客座教授

学识渊博,取得过突出的研究成果,对某一学科的发展有较大影响,并在大学或研究机构担任教授或研究员,与我校系、所、中心有较密切的学术交往,对我校的教学、科研作出过重要贡献的国外、海外学者。

3)对我校发展建设提供经济捐助,或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家以及国内外各界友好人士,可酌情授予顾问教授校务委员会顾问等荣誉称号,或颁发教育贡献奖 

二、报批手续

1)申报

申报单位必须在申报前两个月,向校长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姓名、性别、任职单位、职务、出生日期、简历;

2.主要学术成就、论著,重要任职、获奖及获得其他荣誉情况;

3.对国家及我校的实际贡献重大意义及其友好表现;

4.申报单位意见。

2审批

授予名誉博士称号,需经我校学位委员会分会、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名誉教授称号需经申报单位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港澳台地区人员还需报国家教委审批授予客座教授称号需经申报单位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授予顾问教授、校务委员会顾问等荣誉称号和颁发教育贡献奖均需经申报单位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正式申报并获得批准以前不得随意许诺 

三、授予仪式

授予名誉博士、名誉教授称号仪式由学校组织安排授予客座教授等其他称号仪式一般由申报单位组织安排。 

四、资料归档

授予名誉博士、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称号资料的归档由学校负责授予其他荣誉称号的资料归档一般由申报单位负责。 

五、本规定经1995512日第356次校长办公会批准自即日起执行。 

六、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转载本网文章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