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请兼职教授的规定

校发[1997]175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学科研,规范兼职教授的聘请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象与条件    

兼职教授,是指我校聘请的担任有关学科教学、科研任务的校外中国学者和专家(包括管理专家)。被聘请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深厚的专业功底,在本人所从事的学科领域或职业领域中取得优异成就或突出业绩,对北大相关学科的发展作出或可以作出重要贡献,并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一般应具有教授职务。 

二、申报程序

(一)聘请兼职教授,须有两位北大正高级职务人员作为推荐人,提供书面推荐材料,经单位党政会议初议认可后,由院长(系主任、所长、中心主任)签字,提交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术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方为单位通过。

(二)各单位学术委员会通过的人选,由学术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并填具申报表送交人事处。                            


三、审批程序

(一)拟聘请的兼职教授,已有教授(或相当教授)任职资格的,在填具申报表的同时,应提供相关的业绩材料和代表作,送人事处初审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无教授(或相当教授)任职资格的,送人事处初审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方为通过。通过者由主管校长签署生效。

(二)经学校批准聘任的兼职教授,由申报单位安排受聘仪式,向受聘人颁发由北京大学校长签名的聘书。

兼职教授聘期为一年至三年,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不再续聘的,由院(系、所、中心)负责人或单位学术委员会提出,以校长名义致函受聘人,对其在聘期间的贡献表示感谢。

聘请的兼职教授,每年定期在《北京大学行政公报》上公布。

(三)审批兼职教授的权力在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先行许诺,造成既成事实,或以院(系、所、中心)名义授予该职务称号。不合此规定者,学校不予承认。 

四、管理

(一)兼职教授的管理工作由聘请单位负责。

(二)聘请单位要主动与兼职教授沟通交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聘请单位要对被聘人员的年度工作做书面总结,并报人事处备案 。

(三)兼职教授因各种原因不能为人师表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报人事处,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校长予以解聘。 

五、本规定经1997125日第39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行。以往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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