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特聘境外教授出、入境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校发[2006]221 

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特聘境外教授出、入境费用报销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外事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特聘境外教授”,适用于持有有效证件(如护照、绿卡、港澳居民来往内陆通行证、台湾同胞回乡证)的外籍人士、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1.境外长江教授;

2.客座教授、名誉教授;

3.院(系、所、中心)聘长期境外教授(全职或兼职在北京大学工作,境外还有工作单位或科研项目);

4.院(系、所、中心)聘短期境外教授(临时受邀短期来北京大学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三类情况:

1.特聘境外教授因学校工作需要,受境外单位或个人邀请,出境从事因公访问、考察、学习等活动;

2.境外长江教授和院(系、所、中心)聘长期境外教授因在境外还有工作单位或科研项目,需回去工作一段时间后再返回学校;

3.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和院(系、所、中心)聘短期境外教授受北京大学邀请,临时来校短期工作后返回境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院(系、所、中心)及各类经费来源。

第四条  特聘境外教授因学校工作需要,受境外单位或个人邀请,出境从事因公访问、考察、学习等活动,按以下办法报销:

1.凡属于学校正式编制的,应按规定在国际合作部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批件”,并严格按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等国家财务规章制度报销相关费用;

2.不属于学校正式编制的,应出具由所在院(系、所、中心)和国际合作部共同审批的书面说明,并严格按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等国家财务规章制度报销相关费用。

第五条  境外长江教授和院(系、所、中心)聘长期境外教授,因在境外还有工作单位或科研项目,需回去工作一段时间再返回学校的,按以下办法报销:
   
1.填写《境外长江教授、院(系、所、中心)聘长期境外教授返回境外工作备案表》,并报国际合作部审批备案,备案表原件留财务部,每次报销时,凭《备案表》复印件,按正常财务手续办理;

2.原则上只报销境内外往返旅费,在境外工作期间,确因学校工作需要发生的其他费用,凭所在院(系、所、中心)审批后的书面说明,在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等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内报销。

第六条  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和院(系、所、中心)聘短期境外教授临时短期来校工作的,其境内外往返旅费和境内发生的讲座费等,按正常财务手续报销。

第七条  未经国际合作部或各院(系、所、中心)审批的开支,财务部不予报销。

第八条  凡属于《北京大学海外学者讲学计划》(校发[2005244号)规定范围的费用开支,不执行本办法。

第九条  在国家尚未颁布特聘境外教授出、入境费用报销办法之前,暂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制定专门的财务管理办法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061017日第29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国际合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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