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住房装修管理规定

校发[2000]229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各类住房的装修管理,保障住户安全和房屋正常使用,规范管理全校的住房装修事宜,根据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城镇居民住宅装修装饰改造管理的通知》(京建办字[1993]第578号),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城市公有房屋装修管理暂行规定》(京房修字[1994]第009号),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建[1997]第92号),以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家属住宅、集体宿舍楼及其它供居住使用的房屋的装修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房装修,是指对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的各部位进行装饰以及在装饰中涉及的房屋本身及屋内设施设备的拆、改、维修工程。

第四条  住户在装修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改房屋的结构,影响使用安全。其中包括:破坏房屋的建筑外观(拆改外墙);拆改房屋承重墙和非承重墙;新开门洞;扩大原有门窗门洞尺寸;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荷载变化较大的装饰;在墙上多处钻孔;剔凿沟槽;楼板上多处钻孔;楼地面加铺大理石、花岗岩、水磨石地面(不含无地下室一层);阳台改厨房等项目。

第五条  所有装修必须符合防水、保温、隔音、卫生等建筑功能要求。在装修厨房、厕所地面时,不得破坏原防水层,并应再做一层防水;更换、挪动卫生洁具应符合上下水要求;凡因装修施工造成渗漏,由住户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连带责任。凡造成渗漏,亦不主动报修者,因渗漏影响到房屋结构及邻里生活的,视情况罚款5001000元(不包括维修工程款)。

第六条  清理室内地面、墙面时不得用水冲洗,避免对下层住户造成污染和堵塞;凡因装修造成的破坏由住户负责修复,并照价赔偿损失。

第七条  住户装修必须符合规划、消防、供暖、供水、天然气、电力、节能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移动水表、电表、煤气表和天然气管道设备,不得随意拆改各种管线。

第八条  做暖气罩,必须做成活动罩,以便暖气出现故障时易于维修,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住户自负。

第九条  各种管道系统中的阀门,接头处不能包封,可做活动罩,以备修理或检修、调试。如因自行包封而妨碍工作的,职能部门有权拆除。

第十条  室内电线、电器(包括电表盘等)的改动应符合规范。室内增加开关、插座要做暗线时,必须用套管,以免发生事故,并为日后检修创造条件。如因违反规定,后果由装修者自负。

第十一条  装修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正常住用和邻里生活。装修旧房不准在户内以及居民区内进行噪声大的加工,如使用电锯等。

装修施工应在800120014002000的时间内进行,噪音较大的施工项目18时以后严禁施工,施工噪音不得超过法定标准。

施工渣土、杂物应及时清运,不得倒入下水管道和楼房垃圾道内。如果擅自乱堆乱倒,一经发现,追究责任,并由所在居家委会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一切装修都不得影响学校日后的正常维修,学校更换上下水、暖气管线、电线、维修厨房厕所防水层、维修阳台扶手时,由用户负责拆除妨碍施工的自行装修(包括封闭阳台),否则由学校强行拆除,且不负责拆除后的恢复,学校维修工作只负责恢复到房屋建成时的装修水平。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自行装修项目及装修后所出现的问题学校不负担修复费用。

    第十四条  住户进行房屋装修,必须于施工前到所在居家委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并交纳500元的住房装修押金。装修工程竣工后,须经所在居家委会验收合格后方可住用,并退还所付押金。住户装修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居家委会有权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装修房屋的,所在居家委会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补办申请手续后方可施工。装修过程中,损坏房屋结构、设备的,学校资产管理部可根据损坏程度责令责任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不听从劝告、不接受处理、且态度强硬者,学校有关部门按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资产管理部和校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规定经20001227日第14次(总第43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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