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建设工程投资管理办法

校发[2008]1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投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50万元以上的各类新建、修缮、装修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应加强造价管理,明确造价控制目标,做到以投资计划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第四条  建设工程必须确保建设资金来源可靠,建设资金来源未落实的项目,应待资金落实后再行组织建设。

第五条  学校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以下简称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对建设工程建设标准、投资计划、设计概算等进行审议,投资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  投资立项审批程序

第六条  建设工程应在落实资金来源的基础上按照学校校园规划的有关规定完成校内规划立项。

第七条  完成校内规划立项后,工程管理部门应会同使用单位在4周内向学校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提交建设工程投资立项报告,说明拟建项目规模、功能要求、档次标准、投资计划等。投资评审小组办公室将资料收集齐全后,投资评审小组在2周内安排审议。

第八条  学校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建设标准、投资计划等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重大项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九条  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审定的投资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第三章  设计概算审批程序

第十条  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审定的投资计划按照限额设计的原则组织设计招标,并在设计招标中予以明确。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设计管理,进行优化设计,避免因设计深度不足造成投资失控。

第十一条  工程管理部门、发展规划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使用单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会审。

第十二条  工程管理部门审核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概算,审核后报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审计后将审计意见报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审定,重大项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后的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的基本依据,原则上不得突破。

第十三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标底编制的管理,并将中标结果控制在学校批准的设计概算中的工程费用数额之内。
第四章  工程用款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比例累计不超过合同价的90%。

第十五条  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按月提交工程月度请款报告,审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财务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工程管理部门应按时将竣工结算送交学校审计部门审核,审核后支付工程余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08617日第690次校长办公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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