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保密工作规定

党发〔2017〕4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北京大学保密工作,根据中央对保密工作的新决策新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守好国家秘密是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全校师生员工都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实行依法依规管理。

第四条  学校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党政领导人员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奖惩分明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三级保密管理体制。

(一)学校设立北京大学保密委员会,对保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总结,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组织落实保密委员会工作部署,承办日常保密工作。

(二)各学院、系、所、中心(以下简称单位),各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直属附属单位(以下简称部门)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本部门保密宣传教育、管理、检查等工作,并指定其中一名负责人担任组长。同时确定一名保密员,协助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单位、本部门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人员开展工作。

(三)各涉密科研项目组或课题组负责人对涉密项目、课题的保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按照工作需要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开展日常保密教育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在学校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全校科研保密工作。各单位、各部门保密员或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专人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科研保密工作。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七条  学校保密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公务等活动中产生或承办的国家秘密及学校内部事项。

第八条  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定为内部事项。内部事项虽然不属于国家秘密范畴,但也必须严格加以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第九条  学校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的校长为当然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由校长授权,指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为定密工作具体责任人,在被授予的定密权限内开展学校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第十条  定密责任人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根据教育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等上级机关的授权,并严格对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规定或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加以执行。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必须按照定密程序确定密级,并按所定密级进行管理。在涉密科研项目或课题结束进行成果鉴定、申请专利等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对研究成果进行密级确定,在申报成果奖项时须填写其定密确定结果。

第十二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变更结果应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单位、部门或人员。

第十三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

 

第三章  保 密 制 度

第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规章制度,对师生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并做好保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承担涉密科研项目或课题的单位、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进行管理。参与涉密项目、课题研究的所有人员须严格遵守该项目或者课题的保密管理规定,不得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提供或泄露国家秘密。确需提供的,须事先经项目主管单位和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界定遵循先审后用原则,学校人事部门会同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所在单位依据相关保密规定对拟进入涉密岗位人员进行严格岗前审查,并定期组织复审。各单位、各部门应为涉密人员提供符合保密要求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施、设备,并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管理和检查,对涉密人员的出国(境)证件进行集中管理。

第十七条  涉密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涉密人员在岗期间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出国(境)应经过审批,并接受行前保密教育提醒与事后关心,依法享有涉密岗位工作补贴,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八条  学校及各单位、各部门应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重视对涉密人员的权益保障,在限制涉密人员合法权益时,依法保护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并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并按有关规定申报审批。

第二十条  国家秘密载体及其过程文件、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遵守相关保密要求,机要文件须由机要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管理。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通过普通邮政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禁止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禁止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以及内部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禁止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及非涉密存储设备处理、存储涉密信息。

第二十二条  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禁止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严禁使用手机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严禁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禁止使用非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三条  组织重大涉密活动或涉密会议须履行审批手续,主办单位须依据各级有关规定提前制定保密方案,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全程接受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参加涉密会议,应遵守会议规定的保密要求。

第二十四条  校内人员在访问、考察、进修、讲学、出席国际会议、接待境外学者来访、参观等涉外活动中,均应遵守涉外活动的保密规定,不准携带密件、密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二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如接受境外机构、团体、个人,及其委托的社会调查,须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社会调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或学校内部事项。

第二十六条  校园计算机网络用户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八条  单位、部门或个人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对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保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按法律法规和《北京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等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党政纪处理;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移交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纪依规追究单位、部门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规定经2017年5月31日十二届党委第221次常委会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北京大学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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