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17〕16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增强其科研活力,规范其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简称虚体科研机构)是指挂靠在理工科院系、经科学研究部组织审议、学校批准成立的非实体科研机构。

第三条  虚体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与目标是:针对学科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跨学科学术团队,有效组织科研活动和学术交流,促进学术发展,服务国家和社会重大需求,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

第四条  虚体科研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公开监督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第五条  科学研究部负责虚体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监督、评估、终止、撤销等组织工作。

第六条  北京大学理工科科研工作委员会负责虚体科研机构的审议和推荐工作,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负责最终的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  北京大学理工科院系是虚体科研机构的挂靠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运行条件保障。挂靠多个院系的虚体科研机构,须确定主要挂靠单位。

第八条  虚体科研机构须明确机构定位目标和运行管理制度,搭建合作交流平台,做好相关人、财、物的管理工作,接受挂靠单位和学校的指导管理和评估监督。

第九条  虚体科研机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须对机构内部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人员和经费、活动等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三章   

第十条  虚体科研机构的设立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学校总体办学方向与要求;

2.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发展规划与目标;

3.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科研骨干队伍;

4.有科研任务及经费来源和必要的研究设施条件;

5.有规范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6.负责人应由本校在职人员担任,且不能兼任其他虚体科研机构负责人。原则上不支持在同一学科方向上,或者同一批骨干人员建立多个虚体科研机构。

第十一条  虚体科研机构分为四类:第一类为学校自主批准设立的虚体科研机构;第二类为学校与政府部门合作成立的虚体科研机构;第三类为学校与国内著名事业单位联合建立的虚体科研机构;第四类为学校与国外知名学术研究机构联合建立的虚体科研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自主建立虚体科研机构,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研究方向有发展潜力,或是研究内容有重大任务牵引;

2.主要研究方向及骨干研究人员跨院(系)或跨学科门类;

3.经过校内共建单位和主要挂靠单位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与政府部门合作建立的联合虚体科研机构,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政府部门须为省部级机构且有明确委托或支持的正式文件;

2.切实有效的投入(如研究经费、委托项目或倾斜性政策等);

3.与学校签署共建协议,具体内容纳入虚体科研机构申请书中。

第十四条  学校与国内著名事业单位建立联合虚体科研机构,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前期合作效果显著,对学校学科发展有突出贡献;

2.合作方是著名事业单位,合作领域是学校重点学科发展方向;

3.合作方可以为学校相关建设提供实质性资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与国外知名学术研究机构建立联合虚体科研机构,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学校与外方已签署合作框架协议;

2.外方在相关科研领域具备世界一流研究水平和学术影响力;

3.经科学研究部和国际合作部联合审核,两部门共同推荐。

第十六条  新建虚体科研机构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1.拟成立的虚体科研机构向挂靠院系提交《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建立申请报告》。挂靠院系讨论通过后,报科学研究部;

2.科学研究部经调研和形式审查后,定期提交北京大学理工科科研工作委员会审议,并组织答辩和讨论,以投票的方式,确定推荐新建虚体科研机构;

3.科学研究部推荐新建的虚体科研机构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终审,最后由学校正式发文成立虚体科研机构。

第十七条  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统一冠名为北京大学***研究中心(Peking University *** Research Center)北京大学***联合研究中心(Peking University-*** Joint Research Center)

 

第四章   

第十八条  虚体科研机构是科研组织和交流的平台,其人、财、物等日常运行须接受挂靠院系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  跨学科跨部门的虚体科研机构,由主要挂靠院系负责机构的人、财、物等日常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虚体科研机构须成立学术委员会,负责机构重大事宜决策和协调,定期组织学术交流会,加强队伍建设,指导机构建设发展。

第二十一条  虚体科研机构实行年报制度,每年1月30日前通过挂靠院系审核,向科学研究部提交上一年工作年报。

第二十二条  新建的虚体科研机构当年开始填写年报,负责人聘期3年,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

第二十三条  虚体科研机构名称变更、挂靠单位变更、负责人换届、申请终止等重大事项,须通过虚体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讨论,经虚体科研机构挂靠单位批准,向科学研究部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副校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禁止虚体科研机构聘用校外人员为兼职(客座)研究员、副研究员。列入虚体科研机构的校外人员,须经学校正式聘任,由挂靠院系管理,在科学研究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虚体科研机构不得注册为独立法人,不得私立银行账户,不得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科研合同或合作协议),任何科研项目和合作协议均需挂靠单位审核,报科学研究部批准。

第二十六条  虚体科研机构不得自行设立子机构、子基地、子中心等直属、附属机构。如需下设子机构、子基地、子中心等,应按照新设虚体科研机构申报程序进行申报。

第二十七条  虚体科研机构的名称、标识的使用,须遵守学校校名、商标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虚体科研机构不得刻制公章,不得以北京大学或该机构的名义举办或参与任何形式的办学(含培训)活动。不得从事违反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科学研究部会同挂靠院系,每三年组织一次虚体科研机构评估。参评虚体科研机构须填写《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评估表》,不填写视为自动放弃。评估结果经学校审批,确定虚体科研机构继续运行或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虚体科研机构若存在下属情况之一,经理工科科研工作委员会研究认定,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将认定为评估未通过

1.连续两年未以虚体科研机构名义组织任何科研活动,处于瘫痪状态;

2.违规开展活动,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3.在负责人换届之时产生不出新的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评估后,科学研究部根据虚体科研机构成立与撤销变动情况,公布虚体科研机构名单,不在公布名单范围内的虚体科研机构为撤销机构。

第三十二条  虚体科研机构撤销后,其人员、设备、场地、经费等的归属关系不变。联合虚体科研机构撤销后,各自人员和场地仍归属原所有方,设备、经费分割和项目存续,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虚体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情况,计入挂靠院系年终绩效考评。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虚体科研机构和挂靠单位应随时进行自我监督,如发现违反本办法的问题有向科学研究部通报并视情况对外发布声明的责任。科学研究部将通过征询函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虚体科研机构以及挂靠院系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须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并随时更新机构名单、机构负责人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未经学校审批冠以北京大学(Peking University)名称的虚体科研机构,或未经学校审批与校外单位建立联合研究机构不得纳入虚体科研机构管理。学校相关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虚体科研机构如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科学研究部将按规定配合纪检处理,责令机构负责人和挂靠单位党政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取消挂靠单位一定时期内新设虚体科研机构的申请资格。违反规定的虚体科研机构限期一年整顿或公布撤销。

第三十八条  如虚体科研机构及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将移送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7年7月12日十二届党委第228次常委会讨论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研究机构管理办法》(校发[2006]251号)自行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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