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教师违规违纪调查处理试行办法

校发〔2019〕2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理程序和工作机制,根据《北京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校发〔2015〕14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违规违纪是指:

(一)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二)违反北京大学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北京大学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的教师,包括教学人员、研究人员、博士后、辅导员等。

第四条  教师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  教师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充分听取其意见。

学校尚未依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之前,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以及参与调查的其他人员不应当泄露与调查有关的内容,妨碍调查的正常进行或者损害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所称调查,指北京大学对涉嫌教师违规违纪事件的情况进行了解、收集和核实证据并作出事实认定的一切活动及过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北京大学成立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教师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委员会由一名主任、两名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单数组成。主任、副主任由校领导兼任,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人员担任。委员中应当有法律专业的教师。

北京大学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原则上由行政负责人负责处理相关事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专门委员会或者委托专人负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列席。会议负责审议立案、调查、处理建议等事项。

第十条  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章  举报、受理、初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委员会办公室或者二级单位举报北京大学教师的违规违纪问题。二级单位直接接到的举报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转交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举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举报人的姓名和所在单位;

(二)被举报人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

(三)举报人本人的姓名、电话、电子邮件以及联系地址。

举报应当提交可以证明被举报人违规违纪问题的初步证明材料;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必要时,应当在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地点当面举证和质证。

第十三条  委员会办公室不受理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如下举报:

(一)未能提供书面举报材料的;

(二)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三)应当由公安机关受理的;

(四)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北京大学规章制度无关的。

第十四条  对于匿名举报、媒体披露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涉及北京大学教师的违规违纪行为,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上述渠道所提供材料的证明力,适时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可以组织专门初查小组或者委托二级单位进行初步调查。二级单位应当在接到委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成初查小组开展调查。

专门初查小组成员不少于二人;二级单位初查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且至少一人为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成员。

第十六条  初查小组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初步调查,在初查小组成立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查报告。初查报告应当概括举报材料要点,逐条说明调查结果并附证明材料。

专门初查小组或者二级单位根据初查报告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是否正式立案的建议,并陈述理由。

举报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期满遇到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初查的,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再适当延长。

确有正当事由阻却初查的,正当事由存续时间不计算在初查期限内。

第十七条  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审核初查报告和是否立案的建议。审核后拟不予立案的,应当在作出审核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就以下情形进行相关处理:

(一)举报人认可不予立案建议的,应当签字确认。北京大学不再受理举报人今后就相同事项的重复举报。

(二)举报人不认可不予立案建议的,应当书面提出不予认可的理由,并提供新的证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新的证据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

如果是匿名举报、媒体披露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初查结果和是否立案的建议。

第十八条  尚未正式立案,举报人申请撤回调查程序终止;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可以继续调查处理。已经立案的,举报人申请撤回,不影响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立案、调查、审议

第十九条  拟正式立案的案件,委员会办公室向委员会主任报告案件受理、初查和立案情况,提出成立专门调查组的建议,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正式开展案件调查。

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告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关调查程序和各自的权利义务,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当签字接收。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因正当事由不能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记录告知过程。

第二十条  调查组成员不少于三人,其中至少一人是委员会委员,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组。

调查工作一般在调查组成立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特别复杂的案件,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调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举报人、被举报行为涉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正当事由不能参与调查的,正当事由存续时间不计算在调查期限内。

在调查过程中,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均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举报人、被举报人、其他接受调查的人员有权核对调查笔录,并同调查人和记录人一起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举报人、被举报人、其他接受调查的人员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和记录人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调查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调查报告,正式调查报告应当概括举报材料涉及的违规违纪要点、调查内容、调查经过、主要事实、主要证据等,并附调查过程的完整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正式调查报告经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后提交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向委员会主任提出召开委员会会议的建议。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审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审议期间,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举报人、被举报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听证。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听证的五个工作日前通知参加人。听证通知应当载明:

(一)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的主持人、参加人;

(三)听证的事项;

(四)其他与听证有关且必须通知的事宜。

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听证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是否参加听证;放弃参加听证的,也可以就听证事项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

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参加听证的其他相关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在接到听证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参加听证的,应由本人亲自参加;确实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他人参加。委托他人参加的,应当提供本人签字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被委托人出席听证时,除应出具委托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亲自参加听证的,也可以同时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放弃参加听证,也不在听证举行前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的,不影响学校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举行听证时,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对违规违纪行为调查的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举报人、被举报人或者被委托人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举报人、被举报人或者被委托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将情况予以记录。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听证情况或者举报人、被举报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度恰当、程序完备为原则。处理建议由出席会议的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为有效。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表决事项赞成票达到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投票应当由委员本人完成,不得委托他人进行。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权提出委员会委员回避申请,经委员会主任批准生效。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召开委员会会议的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及二级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五章  处理与异议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委员会可以根据违规违纪情节及其影响程度,提出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或者处分内容的建议:

(一)处理

1. 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者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 撤销其获得的有关奖励或者资格;

3. 三年之内停止其职务晋升或者其他各类晋级;

4. 调离其现工作岗位、停止其现工作职务、辞退。

(二)处分

按照《北京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等处分。

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可以由委员会委托专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九条  对于诬告陷害,委员会经调查核实,由委员会提出对举报人的处理或者处分建议。如果诬告陷害的举报人为非北京大学人员,委员会可以向举报人所在单位反映情况。

第三十条  委员会在召开会议审议、形成处理建议后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理人姓名、所在单位;

(二)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申请复核的权利和期限。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送达相关部门执行。

被处理人所属单位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

处理决定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被处理人对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申请复核应当提交复核申请书,同时提交原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

举报事项与自身合法权益直接相关的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复核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申请日期。

第三十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复核申请,应予受理:

(一)复核申请应当由本人提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申请复核的时效期间为三十日,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三)复核申请书内容完备,材料齐全。

复核申请书内容或者材料不齐备的,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书面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应予接收。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复核申请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在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被处理人和举报人在不同时间对同一处理决定申请复核的,委员会在委员会办公室作出最后受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三十六条  被处理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向有关机构提请人事、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执行。

提请复核、申诉、仲裁、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依据北京大学规章制度或者相应授权而享有学术权力但与北京大学不具有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的人员,其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北京大学相关管理制度或者相关合同的约定处理。管理制度没有相应规定或者合同没有约定的,违规违纪调查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受理、调查、处理举报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应当交由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第三十九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管理职责起草违规违纪行为查处细则按照学校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审议通过后施行

四十  本办法中工作日按照北京大学校历确定,寒暑假不计算在工作日内。

第四十 本办法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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